基层党建朋友聚餐把酒言欢,本是常情。然而,推杯换盏结束后,醉酒人的安全,该由谁来负责?近期,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令人扼腕的生命权纠纷案。
案情简介
2025年2月某晚,李某与好友赵某、孙某、周某(均为化名)聚餐,赵某做东。酒局持续至次日凌晨2时许,赵某等人将已醉酒的李某扶上宋某驾驶的出租车,告知其将人送至某酒店,支付车费后各自离开。
司机宋某抵达后,多次呼喊李某无果。在其意识不清的情况下,宋某与酒店保安一同将李某抬放至其商铺门口后驾车驶离。凌晨3时,巡逻民警发现躺在地上的李某,紧急送医抢救,但李某终因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。
事后,李某父母将三名同饮者、司机宋某以及所属出租车公司一并起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,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26万余元,要求被告方承担70%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过量饮酒,自行承担70%主要责任。同饮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酒局组织者担比普通参与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,赵某承担10%责任;孙某、周某各承担5%责任。
司机宋某明知李某独自醉酒,未履行最低限度的临时救助义务,其消极不作为导致危险扩大,承担10%责任。因车辆系挂靠经营,出租车公司在赔偿后,可依合同向宋某追偿。
最终,乌什县人民法院判令赵某和出租车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3.6万余元;孙某和周某分别赔偿6.8万余元。后赵某提起上诉,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饮酒需量力,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;同饮须尽责,扶上车≠尽到义务,要确保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人手中;承运要照护,送到≠免责。对于同饮者而言,真正的安全送达,是确认醉酒者被家属接手,或将其安置在安全环境中;对于承运者而言,面对重度醉酒、完全丧失自主避险能力的乘客,承运人在到达目的地之后负有下车阶段临时安置、必要求助的延伸义务,不能够以到达目的地作为免除自身义务的绝对条件。(乌什县融媒体中心:石皓璇)